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嚴肅校規校紀,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章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以下稱“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學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學生及研究生(以下稱“學生”)。學校其他類型(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等)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參照适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在校内有違紀行為,按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給予上述紀律處分者,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學生黨員、團員違反黨紀、團紀的,還應當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團章》處理。
第七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六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
受處分者,在處分期限内取消參加學校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參評資格;處分解除後,以上各類評優、評先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八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較輕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有證據證明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線索,認錯态度好的。
(三)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故意隐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恐吓的。
(三)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
(四)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的。
(五)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六)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系違紀組織、策劃者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違紀行為與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但尚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受治安管理處罰,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行為之一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禮堂、辦公樓、食堂等公共場所秩序,緻使工作、教育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校園秩序的。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
(四)非法制造、販賣、攜帶、持有槍支、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五)在校園内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勸阻不改的。
(六)未經批準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
(七)發表、傳播或實施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行為,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的。
(八)建立、參加非法組織,組織非法遊行、集會的。
(九)編印、傳播非法刊物,或者以語言、文字等各種形式惡意攻擊黨和政府的。
(十)蓄意制造事端,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十一)其他擾亂校園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造成公私财産損失、人身傷害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持有違規電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處分;使用違規電器、易燃易爆物品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大學生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精神藥品及其他違禁品的,除送交有關部門強制戒毒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學生宿舍管理紀律之一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未經學校允許,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二)擅自調換、占用、出租、出借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三)将鑰匙借給非本宿舍人員使用造成财産損失的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四)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
(五)在宿舍飼養寵物或将寵物帶入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圖書館等場所,經教育不改的。
(六)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翻越門窗或圍牆的;制造噪音,影響其他同學正常休息的。
(七)擅自挪用、損壞學生宿舍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的;違規用電、用火的。
(八)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管理或者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的。
(九)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違反公民道德規範或大學生行為準則行為之一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的;在校内公共場所吸煙、高空抛物的。
(二)損壞校園公用設施的。
(三)侮辱、謾罵或威吓他人,經教育不改的。
(四)诽謗、誣陷他人的。
(五)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六)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七)在就業創業、國内外交流學習深造等方面弄虛作假,有嚴重失信行為,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調戲、侮辱他人或者實施其他性騷擾行為的。
(九)賣淫嫖娼或從事其他色情活動的。
(十)從事營利性陪侍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十一)其他違反公民道德規範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盜竊公私财物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盜竊公章、保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為作案者提供幫助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過失損壞公私财物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故意損壞公私财物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故意損壞消防設備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用麻将、撲克或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組織賭博、傳銷的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僞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學校規定或冒用、盜用學校及他人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活動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知道事實真相的學生有作證的義務,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調查取證。作僞證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證人打擊報複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其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學生在一學期内曠課(包括無故缺席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相關活動)累計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60學時以上,且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計算,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按五學時計算。請假逾期未歸的,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
(二)違反課堂紀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勸阻無效的,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請(幫)人代課、代點到或參與此類行為的組織與發動,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情形的,視性質、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畢業論文出現僞造數據、購買、代寫(做)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等作假行為的,依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畢業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及考試作弊須給予處分的,依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辦法或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八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一)學校是實施紀律處分的主體,校長辦公會議、分管校領導、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按下列分工,代表學校具體實施:
1.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調查并提出拟處分意見,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并經法律事務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再由職能部門提交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再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決定。
2.留校察看、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調查并提出拟處分意見,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查決定。
3.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調查并審查決定,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後生效。
4.在考試期間,對違反考試紀律,需要及時給予相應處分的,由教務處調查和審查決定。
本條所述“有關職能部門”是指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保衛處,按照下列分工行使本條第一款第1、2、3項所述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涉及日常行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涉及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的,由教務處負責;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保衛處負責。
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的學生時,由各學院協商行使本條第一款1、2、3項的相關職責,協商不成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直接行使或指定有關學院行使前述職責。
(二)處分學生必須以經過調查核實的違紀事實為根據。知曉學生違紀事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協助調查。
調查違紀事實應當形成《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載明下列事項:
1.調查人、被調查人,調查的過程。
2.向學生告知權利的情況,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3.查明的事實,證明材料及其來源。
證明學生違紀事實的材料應當妥善保管,随《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移送、保存。
(三)學院、職能部門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拟處分意見之前,須告知學生拟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經本人申請,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四)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拟處分意見,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調查,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由學院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負責人簽批決定書或拟處分意見。
職能部門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拟處分意見,由職能部門指派所屬科室或人員核查,部門負責人集體讨論決定,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負責人簽批決定書或拟處分意見。
(五)校長辦公會議、分管校領導審查拟處分意見,分别根據情形作出處理:
1.拟處分意見正确的,按拟處分意見作出決定。
2.拟處分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不清的,責令補充調查。
3.處分工作程序不正當的,責令補正程序。
4.應當變更處分或免予處分、不予處分的,直接作出決定。
分管校領導審查拟處分意見後認為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審查作出處分決定的,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其他校領導簽批決定書;分管校領導審查作出處分決定的,由分管校領導簽批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所有處分由學院或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決定書加蓋處分決定的學院、職能部門印章,記過以上處分加蓋學校行政公章。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可通過留置方式送達,由學生所在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輔導員及兩名學生見證人簽字,并記錄在案。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應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本人所受的處分有異議,可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處分決定應及時在校内相應範圍予以公布,對涉及個人隐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除外。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第三十三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内确能改正錯誤、未再受處分,且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現良好的,在處分期滿後30個工作日内,由所在學院通知學生按以下程序申請解除處分。
(一)個人申請。符合處分解除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處分解除申請表》。
(二)民主評議。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組織師生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形成評議意見。
(三)學院審核。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并形成意見後提交作出處分決定的相關職能部門。
(四)學院、學校決定。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作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相關職能部門作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然後提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學生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或進步顯著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學院評議、作出處分決定的相關部門職能部門審核并提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可提前解除處分,但考察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解除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三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10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代為辦理并記錄在案。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受到學校處分的,由所在學院及時将其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的有關材料按相關規定存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别處分;“以下”處分均不包含該級别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會同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紀行為處分辦法》(長大發〔2017〕40号)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學生違紀處分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劉芳萍
審核: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