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了明确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加強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管理,充分調動廣大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以便更好地服務于教學、科研,實現我校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辦學目标,特制定本規定。
二、崗位設置
1.按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實驗技術崗位包括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及助理實驗師。
2.實驗室配備實驗室主任和實驗人員,職稱職責應與其崗位職責相結合,既要按實驗人員的職稱上崗,又要從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出發,分工協作,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三、崗位職責
(一)實驗室主任職責
1.負責并組織完成本實驗室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積極組織開展實驗教學和管理改革工作,不斷改進實驗教學和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實驗室的綜合效益。
2.根據實驗室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及相關學科的發展方向,拟訂實驗室建設的長遠規劃。組織拟訂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計劃、低值易耗材料的購置計劃、實驗室改造計劃。
3.負責組織編寫或修訂實驗室的實驗教學大綱和實驗教學指導書,确定教學實驗項目、科研項目,制訂每學期的實驗教學及科研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4.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貫徹執行上級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組織制訂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實驗室财産的使用與管理,定期組織儀器設備的檢查、校正和維修工作。抓好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與使用率。
6.安排本實驗室各類人員的工作,負責制訂實驗室崗位責任制度,負責組織實驗室人員考核工作。組織實驗技術人員的業務學習與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安排實驗室的安全、衛生與環保工作,并督促執行。
8.在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安排對外技術服務工作。
9.負責完成實驗室信息資料等有關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二)實驗人員職責
1.高級實驗師職責
(1)熟悉本學科實驗領域内國内外學術和實驗技術動态,為實驗室建設、大型儀器設備配置及實驗教學提供學術和技術指導,指導制訂本學科(專業)實驗室建設規劃。
(2)編著實驗教學教材,審閱實驗教學文件和指導書,并能擔任2門或2門以上實驗課程的教學。
(3)組織并承擔本、專科生的實驗指導工作,解決高新實驗技術問題。制定高水平實驗方案,開發新實驗項目。
(4)認真做好每次實驗的準備工作及輔助工作,保證實驗順利完成。組織并承擔本學科科研實驗項目,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
(5)組織并承擔高水平的實驗室建設和實驗裝置的研制,編寫高水平的技術管理文件。
(6)負責改進實驗技術和儀器設備,負責消化、吸收、使用引進的儀器設備和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負責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維修與标定。
(7)承擔實驗室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初、中級實驗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8)負責實驗室的資産、信息、安全、衛生和管理工作。
2.實驗師職責
(1)在實驗室主任及高級實驗師的指導下,負責實驗室一個方面實驗技術的指導工作,承擔本、專科生的實驗指導工作和部分科研實驗工作。
(2)認真做好每次實驗的準備工作及輔助工作,保證實驗順利完成。
(3)掌握本實驗室的有關專業知識和技術,編寫實驗教材、指導書等有關實驗技術文件,組織初級實驗技術人員進行實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能擔任1門或1門以上實驗課程的教學、指導學生實驗的工作,記錄實驗教學情況,提出實驗情況總結和實驗改革方案。
(5)維護、維修、改進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設計新的實驗方案和新的實驗裝置,負責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開發和管理,負責編制實驗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6)管理實驗室工作,參與拟定有關實驗室建設方案。
(7)負責對初級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工作。
(8)負責實驗室的資産、信息、安全、衛生和管理工作。
3.助理實驗師職責
(1)在實驗室主任,高、中級實驗教師指導下擔任實驗教學的輔助工作和一般的科研、生産及對外技術服務工作,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可以承擔部分實驗課程的教學任務。
(2)掌握本實驗室所有實驗的基本原理、操作和調試技能,掌握與實驗有關的儀器設備的型号、性能、原理、結構,進行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維護和維修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态,負責儀器設備的技術管理。
(3)認真做好每次實驗的準備工作及輔助工作,保證實驗順利完成。
(4)在高、中級實驗教師的指導下,設計實驗方案并完成一般實驗裝置、教具的設計加工制作,做好實驗儀器、設備、設施及材料準備工作。
(5)制定有關實驗規程,編寫有關實驗資料以及常用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和使用保養等技術性文件,對實驗結果進行常規分析和處理。
(6)努力掌握本專業有關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協助實驗教師指導學生操作儀器設備并指導實驗。
(7)負責實驗室的資産、信息、安全、衛生和管理工作。
四、其他說明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實驗室工作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長大教〔2010〕11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