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學生在校期間飲酒行為治理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9-03-01 責任編輯:李素娟 來源:生物與環境工程學院學工辦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優良的育人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學校決定,自2019年3月起開展學生在校期間飲酒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一、專項治理
1.禁止學生在校期間在宿舍、教室、食堂、體育場館等校園公共場所飲酒。
2.教育提倡學生校外聚餐不飲酒。嚴禁學生酗酒(過量飲酒)。
3.學生聚餐時,同桌用餐者負有相互監督、相互照料的義務,發現有因飲酒後出現身體不适的,應立即送往醫院就診,并向輔導員老師報告。
4.嚴禁以學生團體名義組織學生集體赴校外聚餐。确因學習或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外集體用餐的,實行報批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明确校外集體聚餐安全監管責任人。
二、違紀處罰
1.對校内有飲酒行為的學生,給予通報批評處分。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對有酗酒(過量飲酒)行為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仍不改正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學生酗酒(過量飲酒)後有尋釁滋事、損壞公物等違紀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4.聚餐時酗酒(過量飲酒)、引發傷害事故的,視情節對聚餐召集人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視情節對聚餐同桌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5.學生因飲酒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期間,取消當年評優評獎資格;因酗酒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期間,取消評優評獎及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等評定資格。是學生幹部的,除上述處理外,撤銷其學生幹部職務。
本規定自2019年3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