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學校實驗室安全督導任務和促進實驗教學的順利進行,推進實驗室安全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充分發揮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實驗室安全,強化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事故發生,确保校園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組構成
學院設立實驗室安全督導組,對學院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評價。
實驗室安全督導組的構成:
組長:餘取民
成員:宋勇、杜鵑、劉芳、劉迎新、劉琳琪、沈潔;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員聘任條件
(一)思想觀念先進,具有實驗教學和管理經驗,較強的組織能力、實驗室安全工作指導能力。
(二)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有奉獻精神。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員主要工作職責
(一)圍繞工作重點,有計劃地定期組織對全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督導與安全隐患排查。
(二)認真執行實驗室安全督查任務,任務完成後寫好詳細記錄報告。
(三)在細緻檢查的基礎上,對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經驗與問題進行研究,對好的經驗與做法進行宣傳,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與建議。
(四)積極參加學院的相關實驗室安全工作會議和業務活動。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督導方法與内容
(一)定期召開實驗室安全督導團工作例會,學習高等學校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知識,部署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任務,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實驗室安全督導工作經驗與體會。
(二)廣泛收集學生、教師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與建議,促進平安高校的建設。
(三)建立和落實實驗室安全理論學習機制。根據學院的工作安排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促進教師遵守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範,提高實驗室安全意識。